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改革发展的需要,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科级干部队伍,根据中共中央
2014年
1月
14日
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2015年
5月
28日
印发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我校处级干部选拔任用的有关规定,结合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科级干部实行学校和二级单位共管的干部管理体制。科级干部的推荐、选拔、教育和管理工作主要由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委)具体负责。党委组织部在校党委的领导下,承担对科级干部的宏观管理,并切实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等职责。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要用好各年龄段的干部,更要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全校担任正、副科级职务的干部。
选拔任用工会、共青团等科级干部按照有关章程并参照本办法执行。
选拔任用科级政治辅导员按照《石家庄经济学院专职辅导员行政职级晋升暂行办法》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管理范围
第五条 纳入学校科级干部管理的范围:经学校批准设置的各二级单位属于管理岗位的三级机构负责人,正、副科级组织员及正、副科级纪检员。
教学、教辅单位属于专业技术岗位的三级机构负责人,不再纳入学校科级干部队伍管理,由各相关单位自行聘任,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学校认可其任职经历。
第六条 严格按照学校审核批准的三级机构及干部职数配备科级干部,不得随意设置三级机构,严格控制科级干部职数。
第七条 任用科级干部,区别不同情况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逐步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
第三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八条 科级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理想信念坚定,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忠实履行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二)组织领导能力较强,善于科学管理、沟通协调、依法办事、推动落实,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创新精神,工作实绩突出;
(三)有相关的专业素质或者工作经历,熟悉有关政策法规;
(四)事业心和责任感强,热爱教育事业,求真务实,团结协作,遵纪守法,廉洁从政,群众威信高。
第九条 提任科级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经过培训,达到科级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
(二)提任正科级职务的,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
2.任副科级职务两年以上。
(三)提任副科级职务的,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之一:
1.硕士研究生毕业,工作时间满一年;
2.大学本科毕业,工作时间满三年;
3.大学专科毕业,工作时间满五年。
(四)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党务部门的科级干部必须是中共党员。
(五)后勤集团提任正、副科级干部可参照以上条件另行制定聘任资格。
第十条 科级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可以破格或者越级提拔。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成绩;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科级岗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
破格提拔科级干部必须从严掌握,须报校党委组织部核准。不得突破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
第四章 动 议
第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根据三级机构和干部职数空缺情况以及科级干部队伍建设实际,提出启动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二条 各二级单位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经党政领导班子充分沟通、酝酿后,提出初步建议,由本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委)委员全体会议研究,形成工作方案,并与校党委组织部进行沟通。
第五章 民主推荐
第十三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四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按照拟任职位进行推荐。
第十五条 民主推荐的程序:
民主推荐会议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委)书记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岗位、任职条件、任职资格、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填写推荐表;
(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三)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第十六条 民主推荐的要求:
(一)设置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委)的二级单位选拔科级干部,民主推荐以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委)为单位进行。
1.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范围,一般为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三级机构负责人、党支部书记、分工会主席、被推荐人所在三级机构全体教职工;会议投票推荐时,参会人数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进行。
2.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范围,一般应包括三级机构负责人、党支部书记、分工会主席、被推荐人所在三级机构全体教职工等。
(二)党政管理部门及党组织关系隶属于机关党总支的教辅单位选拔科级干部,以党支部为单位进行。
参加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范围,一般为本支部全体教职工;会议投票推荐时,参会人数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进行。
第六章 考 察
第十七条 确定考察对象,要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十九条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委)委员会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后,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并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第二十条 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委)委员会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既注重考察管理能力、专业水平和工作实绩,更要注重考察政治品质、道德品行和廉洁自律情况。
第二十一条 考察科级干部拟任人选,必须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成立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须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二)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三)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个别谈话和民主测评的范围和对象参考本办法第十六条;单位人数较少的,要逐一进行谈话。
(四)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五)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听取学校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
(六)二级单位汇总考察材料,并根据考察情况提出人选任用的建议,报本单位分管(联系)的校领导,分管(联系)校领导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核,超期视为同意。
第二十二条 考察科级干部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能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七章 讨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 科级干部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校党委组织部前,须经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委)委员会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干部队伍结构要求、拟任职位要求、拟任人选基本情况、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等情况进行酝酿。
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拟任人选,须征求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人士代表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委)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第二十六条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委)委员会讨论决定科级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做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第二十七条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委)委员会讨论决定科级干部任免事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委)书记,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四)将任职决定报校党委组织部审核。
第二十八条 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校党委组织部批复同意后,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委)委员会方可作出决定。
(一)破格提拔干部的;
(二)与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党政领导干部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等关系的亲属人员,提拔任用的;
(三)科级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期满拟重新任用的;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校党委组织部召开部务会研究审核各二级单位上报的任职意见,并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超期视为同意。
第八章 任 职
第三十条 实行科级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提拔担任科级干部的,在报校党委组织部审核后、下发任职通知前,须在拟任职单位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须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分管干部工作校领导和校党委书记审签后,由党委组织部行文,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一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科级干部,由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并由本单位分管纪检工作负责人进行党风廉政谈话。
第九章 竞争上岗
第三十二条 竞争上岗在学校内部进行,从学校干部队伍建设和需求实际出发,合理确定选拔职位、数量和范围。一般情况下,科级干部职位出现空缺,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
第三十三条 竞争上岗方案设置的条件和资格,要符合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不得因人设置资格条件。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须事先报校党委组织部审核同意。
第三十四条 竞争上岗工作在校党委组织部领导下进行,由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委)组织实施,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召开竞岗大会,比选择优;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讨论决定;
(六)履行任职手续。
第十章 交流、轮岗和回避
第三十五条 实行科级干部交流、轮岗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二)党政管理部门负责人、财、物等重要岗位的科级干部,原则上应当任满一个聘期,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两个聘期的,应交流。
(三)科级干部交流由校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调全校各二级单位组织实施。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进行交流:
1.因健康原因影响正常工作的;
2.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组织审查而尚未作出结论的;
3.因其他原因不适合交流的。
(五)交流的科级干部,须在接到任职通知后七天内到任。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三十六条 实行科级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科级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另一方不得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第三十七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委)委员会讨论科级干部任免事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必须回避。
第十一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三十八条 科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辞职或者调出学校及学校内部调动的,原任职务应当免职;
(四)非学校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科级干部学校内部调动,须经校党委组织部同意。
第三十九条 实行科级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一)因公辞职,指科级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向本单位提出辞去现任科级职务。
(二)自愿辞职,指科级干部因个人或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科级职务。
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本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委)委员会应及时讨论,自收到辞职人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以内予以答复。经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委)委员会批准同意辞职的,报校党委组织部,并办理相关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三)引咎辞职,指科级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四)责令辞职,指二级单位根据科级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如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四十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实行科级干部降职制度。科级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缺乏进取心,群众意见较大,在年度考核测评中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或基本称职与不称职票之和超过二分之一,并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十二章 纪律和监督
第四十二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竞争上岗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十)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四十三条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四条 实行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按照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追究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学校党委、纪委按照有关规定,对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六条 实行校党委组织部与监察审计处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党委组织部召集。
第四十七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申诉。
第十三章 科级干部管理、考核
第四十八条 全校科级干部的管理、考核由各二级单位具体负责,各二级单位领导班子要切实承担起相应的管理职责,选好、用好、管好、考实科级干部。校党委组织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科级干部的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四十九条 科级干部考核要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促进领导干部树立正确政绩观”要求,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科学发展导向,实行分类考核,类内竞优,激发干部干事创业的热情和活力;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绩效考核、实绩分析与群众公认相结合;坚持以用为本,考核结果与干部使用相结合,与奖惩相结合原则,统筹兼顾、综合研判,并参照学校《中层领导班子及中层领导干部考核办法(暂行)》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考核办法及年度考核结果须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8年
1月
15日
印发的《石家庄经济学院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