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推进干部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切实增强处级领导干部的组织观念,严肃工作纪律,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高效运行,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请假外出的范围包括工作期间离开学校,节假日期间离开石家庄市区。
第二条 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模范地遵守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准时出勤、坚守岗位,提高工作效率,严格要求自己。要求教职工做到的事情,领导干部首先要做到。
第三条 机关党政管理、各学院(系、部)、教辅和服务部门的处级领导干部均实行坐班制度,正、副职一般不得同时离开学校2天以上(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除外)。除经学校同意承担本校计划内教学任务的授课时间和同意请假外出时间外,处级干部应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因脱岗贻误工作,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 处级领导干部离校外出,应安排好本单位本部门的工作,并且将自己的去向和联系方式告诉本单位本部门的班子成员或办公室人员,开启通讯工具(上课除外),以便保持与学校的联系。
第五条 处级领导干部离校外出,2天以内(含2天)的,正处级领导干部报分管或联系校领导批准,副处级领导干部分别报本部门党政一把手批准;3天以上(含3天)的,正处级领导干部经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同意后,由校党委书记或校长批准,副处级领导干部报分管或联系校领导批准。
第六条 处级领导干部离校外出请假须办理如下手续:
(一)正处级领导干部离校外出2天以内(含2天)的,须至少提前1天,使用学校OA系统网上提交请假申请,写明外出事由、去向和往返时间,提交分管或联系校领导批准。请假3天以上(含3天)的,还须提交校党委书记或校长批准;
(二)副处级领导干部离校外出2天以内(含2天)的,书面报本部门党政一把手批准;3天以上(含3天)的,须至少提前1天,使用学校OA系统网上提交请假申请,写明外出事由、去向和往返时间,提交分管或联系校领导批准;
(三)相关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党委组织部备案,方可离校外出;
(四)返校后,应在2日内向相关校领导和党委组织部销假。
第七条 处级领导干部请假外出,要严格遵守请假规定,按时返校,不得擅自超假。请假期满后需续假者,可先电话续假后再补办续假手续,不补办的,视为未续假。
第八条 处级领导干部因个人业务离校外出,不得影响本单位的正常工作。
第九条 处级领导干部因公、因私出国(境)按省、市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条 处级领导干部联系脱产进修或出国前,须征得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同意,正处级领导干部,还应征得校党委书记或校长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短期脱产进修或出国半年以内的,须办理请假手续,并按有关程序和规定办理脱产进修或出国(境)手续。
第十一条 处级领导干部,因事、因病不能参加全校性重要会议、重要活动者,应提前向会议召集部门请假。
第十二条 由学校组织的集体外出活动,不再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三条 处级领导干部离校外出必须按照本办法办理请销假手续。遇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事后必须补办。校领导应从严掌握处级领导干部离校外出审批。党委组织部负责处级领导干部请销假手续的备案,发现未按规定请假或未经批准擅自离校外出者,发现1次,由分管或联系校领导进行谈话,2次以上(含2次)给予通报批评,由此造成工作失误或其他后果的,由学校纪检、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校党委常委会研究,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