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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十五不准”

来源:  发布日期:2015-12-23 16:40:50 作者:党委组织部 阅读次数:

为进一步严明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从严规范党员干部行为,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根据河北省委《河北省党员干部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十不准”》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党员干部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十五不准”:

一、不准发表与党员身份不符的言论,制造、散播谣言、小道消息,丑化党的形象、学校的形象。

二、不准对中央、省委和学校党委的决策部署阳奉阴违、自行其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三、不准违背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搞一言堂、家长制。

四、不准违反组织程序、工作程序,擅作主张,重大问题不请示、不报告,甚至欺骗组织、对抗组织调查,瞒报个人有关事项,私自涂改干部档案。

五、不准对学校的工作部署、工作任务和服务师生的事项推诿扯皮,不作为、乱作为,或者率性而为,违背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办事、行事。

六、不准会上不说、会下乱说,发表与集体决策不一致的言论。

七、不准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封官许愿、任人唯亲或者跑官要官、拉票助选、诬陷诽谤。

八、不准拉帮结派,拜把子、结干亲,搞团团伙伙。

九、不准借故不完成组织任务,不参加政治学习,不履行请销假手续擅自离岗。

十、不准做“两面人”、“骑墙派”,在工作中不讲原则、一团和气、得过且过。

十一、不准违反保密纪律泄露工作秘密,擅自发布、提供重要信息。

十二、不准参加宗教、非法组织,或者参与封建迷信及其他非组织活动。

十三、不准违反规定干预干部任免、组织发展、招录职工、案件查处、工程建设、经费拨付、物资采购、项目评审、职称评定、评奖评优、考试招生、贫困资助等事项,或者放任、纵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擅权干政,谋取私利。

十四、不准奢靡腐化,到高档娱乐场所、私人会所消费,违反道德操守。

十五、不准违反规定公款吃喝、公车私用、借公务出差名义旅游。

党员干部违反上述要求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纪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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