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建立科学规范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执行和学校各项事业顺利推进,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河北地质大学中层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科级干部是指经学校批准设置的校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管理岗的三级机构负责人、科级辅导员。经学校备案的各单位聘任的三级机构负责人(以下简称负责人)参照科级干部管理。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民主集中制;
(六)依法依规办事。
第三条科级干部的推荐、选拔、教育和管理工作主要由各单位党委、党总支及机关各党组织具体负责。党委组织部在校党委的领导下,负责对科级干部的宏观管理,并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等职责。
第四条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统筹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科级干部应当进行调整,推进科级干部能上能下。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管理,选拔任用的科级干部应为学校正式在职在编干部。
第六条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严格按照学校最新批准设置的三级机构和干部职数进行,不得随意设置三级机构,严格控制科级干部职数。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七条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科级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党对学校的全面领导,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二)具有胜任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熟悉高等教育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理念,了解和掌握教育规律、思想政治工作规律、教书育人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善于做知识分子工作,在师生中声誉好。
(三)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和管理能力,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全局观念和改革创新精神,能够科学谋划,依法依规办事,善于团结同志。
(四)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教育事业,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勤勉尽责,有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工作投入,实绩突出。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修养,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职业道德,立德树人,为人师表,追求真理,淡泊名利,能够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密切联系师生,严于律己,清正廉洁,群众威信高。
第八条提任科级职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二)提任副科级职务,须在我校工作满1年,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之一:
1.取得硕士学位;
2.大学本科毕业,工作满3年。
(三)提任正科级职务,须在我校工作满1年,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之一:
1.取得博士学位;
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3.任副科级职务两年及以上。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党务部门的科级干部应为中共党员,且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等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九条党委学生工作部依照本办法,细化专职辅导员行政职级晋升办法,统筹选拔任用科级辅导员,报党委组织部行文。
第十条各单位可依据工作需要自行聘任负责人,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后,学校认可其管理工作经历。
第十一条科级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可以破格或者越级提拔,但须报学校党委审批。
破格提拔科级干部必须从严掌握。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
第三章 选拔任用
第十二条选拔任用科级干部,一般应当包括分析研判和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公示、任职谈话等程序。
第十三条分析研判和动议。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科级干部队伍建设实际,提出启动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并与党委组织部进行沟通。
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科级干部职数、工作实际和岗位需求,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和人选意向等经党政领导班子充分沟通、酝酿后,提出初步建议,由各单位党委、党总支及机关各党组织全体委员会议研究,形成工作方案。
第十四条民主推荐。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一)设置党委、党总支的单位选拔科级干部,民主推荐以党委、党总支为单位进行。参加谈话调研推荐人员范围根据知情度、关联度和代表性原则确定,一般应包括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三级机构负责人、党支部书记、被推荐人所在三级机构全体教职工等。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范围参照谈话调研推荐的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二)党组织关系隶属于机关党委的党政管理和教辅机构选拔科级干部,民主推荐以党支部为单位进行。参加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的人员范围,一般为本支部全体教职工。
(三)一般应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再进行会议推荐。必要时也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再进行谈话调研推荐。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的,可以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单位人数较少、参加会议推荐人员范围与谈话调研推荐人员范围基本相同,且谈话调研推荐意见集中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不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十五条考察。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日常了解、综合分析研判以及岗位匹配度等情况综合考虑,深入分析、比较择优,防止简单以推荐票或以学历、职称、头衔、荣誉等取人。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意见比较集中的,也可以等额确定考察对象。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1.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2.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3.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以下等次的;
4.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
5.除特殊岗位需要外,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6.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7.在教育教学和管理活动中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不力、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师德师风存在问题或者有学术不端行为受到查处的,有伪造学历学位、奖励证书、档案材料等行为受到责任追究的;
8.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二)各单位党委、党总支及机关各党组织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后,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三)考察科级干部拟任人选,应当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突出政治标准,深入考察道德品行,强化专业素养考察,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加强作风考察和廉政情况考察。
(四)考察科级干部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2.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3.综合运用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个别谈话和民主测评的范围参考本办法第十四条;
4.人力资源处(党委教师工作部)审核考察对象的干部人事档案,纪委办公室(监察办公室)对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出具意见;
5.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6.各单位根据考察情况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并提出人选任用的建议。
第十六条讨论决定。选拔任用科级干部,由各单位党委、党总支及机关各党组织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讨论决定科级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进行表决。
第十七条任职公示。对拟提拔任用的科级干部,由各单位党委、党总支及机关各党组织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报党委组织部,党委组织部召开部务会(一般一年不超过2次)研究各单位党委、党总支及机关各党组织科级干部拟任免人选的任职意见,经分管组织工作的校领导和校党委书记审签后,由党委组织部行文,办理任职手续。
第十八条任职谈话。对决定任用的科级干部,由各单位党委、党总支及机关各党组织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
第十九条实行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各单位党委、党总支及机关各党组织讨论科级干部任免事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二十条实行科级干部任职回避制度。科级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第四章 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一条实行科级干部任期制度,每届任期为4年,任期内应当保持稳定。科级干部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2个任期。在重要岗位任职满一个任期的科级干部及负责人原则上应当交流。特殊需要的科级岗位或一个单位只有一个科级岗位的,经各单位党委、党总支及机关各党组织研究并报党委组织部审批后,可适当延长1个任期。
第二十二条实行科级干部交流制度。干部交流包括单位内部和单位之间交流两种方式。科级干部单位之间的交流须由党委组织部统筹组织实施。
(一)交流的范围:主要用于管理机构及有一定管理职能的教辅机构的科级干部。
(二)交流的对象: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单位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三)科级干部交流由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调全校各单位组织实施。
(四)加强工作统筹,加大干部交流力度。逐步推进科级干部在党政管理、教学和教辅机构之间交流任职,党员科级干部在行政和党务岗位之间交流任职。经历单一的年轻干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多岗位交流锻炼。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
(五)科级干部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组织审查而尚未作出结论的,一般不进行单位之间交流。科级干部年满55周岁,一般不再进行单位之间交流。
(六)科级干部工作表现突出的,可以优先考虑交流。科级干部有两个及以上科级岗位交流任职经历的,在干部选拔任用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使用。
(七)交流的科级干部,须在接到任职通知后七天内到任。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处理。
第二十三条学校将科级干部教育培训纳入学校干部整体培训规划。党校、党委组织部负责实施全校科级干部的集中教育培训,各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科级干部的日常教育培训。
第二十四条科级干部的考核结合学校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进行,由所在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各单位领导班子要切实承担起相应的管理职责,选好、用好、管好、考实科级干部。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科级干部在交流、内部调动、退休、离职前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做好文件资料、财物、资产等交接工作。
第五章 退出
第二十六条科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一个任期的;
(二)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或者连续2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三)解除聘任关系(聘任合同)或者聘任期满不再续聘的;
(四)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五)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免职的;
(六)因违规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
(七)学校内部调动的;
(八)非组织选派,个人申请离职学习、进修、访学等期限一年以上的;
(九)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
(十)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科级干部学校内部调动,须经党委组织部同意,原任科级职务从调离原所在单位起自然免职,原所在单位须在调动手续审批后15个工作日内履行原任科级职务免职手续。科级干部在退休、离职后原任科级职务自然免职,不再履行科级职务免职手续。
因二级机构更名,科级岗位未发生变化,科级干部的职务名称自然变更,不再重新履行任免手续;因二级机构重组或科级岗位名称发生变化,须在变化后15个工作日内履行任免手续。
聘任的负责人发生学校内部调动、退休等变化,须在15个工作日内履行任免手续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科级干部因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一)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在大是大非问题上没有立场、没有态度、无动于衷、置身事外,在错误言行面前不抵制、不斗争,明哲保身、当老好人的;
(三)擅自公开发表与中央精神不符的言论、文章、作品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学术不端或者师德师风存在严重问题,或者有其他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存在其他问题需要调整或者处理的。
第二十八条实行科级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十不准”纪律规定。
第三十条实行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党委、党总支及机关各党组织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坚持出以公心、公正用人,严格规范履职用权行为,自觉接受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党委组织部、纪委办公室(监察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和党员、干部、群众对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党委组织部、纪委办公室(监察办公室)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查核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选任科级干部须提交材料:1.纪委办公室(监察办公室)出具的党风廉政情况意见;2.人力资源处(党委教师工作部)出具的审核干部人事档案情况意见;3.考察材料;4.干部任免审批表;5.干部任免报告;6.科级干部和聘任负责人统计表。
各单位聘任负责人须提交材料:1.纪委办公室(监察办公室)出具的党风廉政情况意见;2.人力资源处(党委教师工作部)出具的审核干部人事档案情况意见;3.干部任免备案表;4.干部任免报告;5.各单位聘任文件;6.科级干部和聘任负责人统计表。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石家庄经济学院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石经党发〔2015〕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