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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北地质大学委员会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实施办法(党发〔2025〕38号)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5-06-10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党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质效,切实提升党建工作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党费收缴

第一条 教职工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及比例

(一)在职教工党员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即工资项目中: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绩效工资三项之和,扣除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个人缴部分)为党费计算基数。

交纳党费的比例为:基数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交纳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的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交纳1.5%;10000元以上的交纳2%。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上述规定交纳党费。

(二)离退休党员

每月以基本离退休费为计算基数,不包括津补贴。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交纳0.5%,5000元以上的交纳1%。

第二条 在校全日制学习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在职人员就读硕士、博士按在职人员工资收入的相应比例交纳党费。

第三条 基层党组织在每年的一季度内,以某个月工资或上年度平均月工资为基数,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月交纳党费数额核定后,年内一般不再作调整。年内调整工资的可以待下年度重新核定。

第四条 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根据自愿可以多交,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由党委组织部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委教育工委、省委组织部全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五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

第六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七条 党员应由本人主动按月、足额向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预交或补交党费,但预交或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八条 党费一般不宜由别人代交,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党组织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九条 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二、党费使用

第十条 党费使用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稳、略有结余的原则。全校收缴党费总额中:在职教工党员、学生党员按收缴党费总额的40%上交和离退休党员按收缴党费的30%上交河北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在职教工党员、学生党员按收缴党费总额的25%由校属各单位党委(党总支)使用,离退休党员按收缴党费的50%由离退休党组织使用,华信学院党员按收缴党费的60%由华信学院党委使用;其余由学校党委留存,统一使用。

第十一条 入选国家级党建“双创”标杆院系的,在规定建设期内额外一次性划拨30000元建设经费;入选省级党建“双创”标杆院系的,在规定建设期内额外一次性划拨15000元建设经费。

第十二条 入选国家级党建“双创”样板支部、“双带头人”教师党支部书记工作室、“双带头人”教师党支部“强国行”专项行动团队等的,在规定建设期内额外一次性划拨20000元建设经费;入选省级上述情况的,在规定建设期内额外一次性划拨10000元建设经费。

第十三条 不同类别同一项目,建设经费就高划拨。各党委(党总支)留存结余不超过当年划拨额度20%以内的由党委组织部统一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四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具体使用范围:(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十五条 可以从党费中列支的具体项目:(1)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2)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3)党内表彰所需费用;(4)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5)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6)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党费按支出项目,分别执行下列标准:(1)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按照《河北地质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分职级、分地区限额标准执行。(2)伙食费。按照《河北地质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人均每天不超过100元,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40元,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3)租车费。按照河北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化车辆租赁相关管理办法执行,不得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4)上述项目费用及资料费等其他有关费用,均按照相关规定和正式发票、租用合同等相关票据据实报销,个人不得领取补助。

第十七条 党费开支必须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少数人决定。每年年初,各党委(党总支)严格按照党费使用范围制定党费使用计划,外出开展教育培训等活动需制定工作方案(含举办时间、地点、教学内容、参加培训的党员名单等)和经费预算,均需党委(党总支)会议研究通过,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后方能实施。党组织开展活动,要厉行节约,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鼓励在省内开展活动,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

第十八条 党费项目支出具体办理手续须由经办人签字,一次支出3万元(含)以内,各党委(党总支)书记审批;一次支出3万元以上5万元(含)以内,各党委(党总支)书记审批后,党委组织部负责人加批;一次支出5万元以上30万元(含)以内的,各党委(党总支)书记审批后,党委组织部负责人及分管党委组织部的校领导加批;一次性支出30万元以上的,各党委(党总支)书记审批后,党委组织部负责人、分管党委组织部的校领导加批后,再由党委书记加批。年度支出的党费要在当年12月底前办理报销手续。各单位党组织党费使用情况要做好登记记录,确保党费使用做到量入为出、略有结余。

三、党费管理

第十九条 党费由党委组织部代学校党委统一管理,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党费要存入指定银行,所得利息全部纳入党费收入,按党费使用范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各级党组织要指定专人负责党费收缴工作,加强党员组织观念的教育和党费管理工作。党员党费交纳情况填入《党支部工作手册》。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组织要定期对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党委组织部每年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向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公示党费收支情况。各党委(党总支)及机关各党组织每年向党员公布党费收支情况。党代表大会要审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党委组织部每年要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各党委(党总支)每年年底要总结党费收缴、使用的经验和党建成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三条 党费使用管理必须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风廉政建设和财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严禁借党员教育培训之名到旅游景点游玩,党组织要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党组织书记要切实担负第一责任人责任,严格审核把关。凡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共河北地质大学委员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实施办法》(冀地大党〔2018〕2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